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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2號
原      告  劉宏昌
被      告  美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城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黃于容律師
            王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8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