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原 告 施佩雯
古佳代
石育民
石育華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各項賠償金額乃暫為請求,實際金額待鑑定後再行更正,故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3,229,318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