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郭倍廷
訴 訟 代理人 李聖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承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民傑
被 告 林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五」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