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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原      告  勝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逸榮 


被      告  范雨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萬元,且陳稱與被告間簽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於帶客戶看屋後,被告卻表示要改為一般約,並將價金調整為實拿1,650萬元等語,然並未說明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給付56萬元之法律依據或契約依據,亦未說明56萬元係如何計算出來),茲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