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
抗 告 人 高羽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心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