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12號
原 告 邱紹滕
訴訟代理人 紀孫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被 告 正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順發
被 告 陳善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8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