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89號
上 訴 人 立曜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茹
被 上訴人 兆鴻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葉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