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35號
上 訴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訴訟代理人 林昀霆
被 上訴人 郭慈瑀
訴訟代理人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5,7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