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
上 訴 人 電王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郭開榮
被 上訴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