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陞宸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官嘉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世揚
曹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4,100元(計算式:754,100元+400,000=1,154,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