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貝斯美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智美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1,441元【計算式:5,177,791-1,836,350=3,341,4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