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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李佳蓉  

訴訟代理人  陳泳儐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之。變更或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5年7月18日下午4時宣判,惟該日為假日,而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並節省司法資源,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