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李啟瑋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66,1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7,8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併本院查明被告現無法吞嚥、行走及言語,應已無訴訟能力,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