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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21號
原      告  高士華  
            高瑄檥  


被      告  露客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依所訴事實觀之,其確認債權不存在與塗銷登記,乃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且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則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應專屬並由供抵押權擔保之標的物即土地、房屋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