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賴建宏
被 上訴人 賴德進
張賜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 萬4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萬1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