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皇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94,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