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容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