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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容  


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律師
            區育銓律師
被      告  陳維銘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已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