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瑋哲
訴訟代理人 李峙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玉珠寶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