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馨仁即文鼎診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13年度訴字第651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第三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