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晃銘
被 上 訴人 黃秋艷
鄭忠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