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元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乙誠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被 告 高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成立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另案因被告高羽辰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385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上開裁定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