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仲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何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13年8月5日前具狀說明是否已於113年7月15日與被告就系爭借款達成分期償還協議。如有,原告仍依據原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