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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被      告  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仲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何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4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13年8月5日前具狀說明是否已於113年7月15日與被告就系爭借款達成分期償還協議。如有,原告仍依據原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