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攸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