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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      告  郭錦鳳 
被      告  銓錦環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