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劉健洲
被 上訴人 遠揚香檳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愛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8,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