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林智安
被 上訴人 星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繼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85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2,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