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韋伸
代 理 人 彭瑞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3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