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接獲事件1通報,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因為母親準備便當其不吃被母親拿跳繩責打全身,導致受安置人全身多處瘀青。又於112年12月26日接獲事件2通報,受安置人因為早上上學穿著衣服與襪子時拖拖拉拉,受安置人表示自己正在穿襪子,受安置人之父聽成其在摺襪子,受安置人之父趕時間要南下上班,由於受安置人拖拉,受安置人之父一怒之下用拳頭揍其頭部,後續再抓著受安置人的頭去撞木製物品3下,評估受安置人之母自112年9月因憂鬱症就醫至今,身心狀況不穩定,且受安置人之父在外地工作,受安置人之母近期照顧受安置人及手足三人負荷壓力極大及婆媳爭吵問題,由於受安置人接連2次遭到其父母過度管教,再次受虐危險性高,親屬資源難以提供適當保護,故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照護需求,聲請人已於112年12月29日15時35分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貴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3年6月30日止。考量受安置人父母親職功能尚需要評估,短期內暫無法提供受安置人適當之照顧,聲請人將持續評估受安置人親屬之照顧情形,並提供相關協助,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利益等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5號裁定、113年度護字第5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前揭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載稱略以:本案因案父母對案主過度管教及不當對待,影響到案主受照顧情形及身心安全,業於112年12月29日將案主予以緊急與繼續安置迄今。評估案家尚無法提供案主妥善照顧,且無適當之替代照顧者,現階段仍不適宜返回原生家庭,故基於案主最佳利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建請貴院准予同意延長安置3個月自113年7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止,以利後續處遇工作等詞,考量相對人年幼、欠缺自我保護能力,為確保相對人身心安全、避免相對人再度遭受不當對待,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故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