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D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B(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
3個月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B係未滿12歲之兒童,因遭案父不當對待、案父母疏忽照顧,影響身心發展甚鉅,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民國108年6月15日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至113年6月18日,考量現階段案父入獄,案母需獨力照顧案長姊,然案母親職功能不佳,亦無適當親友可照顧受安置人,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1.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2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50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2.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20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內容,對受安置人及案家之觀察評估如下:
⑴受安置人近況:受安置人後續受照顧情形尚穩定,現已5歲1個月,目前語言主動性有提升,近期能夠說出完整句子,在寄家狀況亦穩定,已於112年2月22日至醫院做完整聯合評估,評估受安置人發展遲緩,粗大及精細動作皆須練習,另情緒調節能力仍需透過早療及互動提升,現維持每週至醫院進行職能治療,另觀察受安置人無法主動表示想上廁所,有多次尿褲子之情形,尚待持續觀察受安置人狀況,引入醫療資源。
⑵案父母部分評估:受安置人安置後,案母尚能主動關心安置適應情形,平日未有其他照顧親屬資源,僅假日請案外祖父協助照顧案長姐,故未來案母是否有餘力照顧受安置人尚待持續評估。另在會談與探視時評估案母注意力較無法集中,容易打斷社工談話,亦礙於案母疑似輕度智能障礙,較無能力及動機調整教養方式,目前案長姐仍在家中,將持續引導及討論案長姐作息及處理情緒部分。案父因入獄服刑,目前尚未能持續評估親職能力,而案母提及案父出獄後期望讓案父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並觀察案父照顧狀況,此部分尚待持續追蹤。
⑶親子會面安排:原於3月29日安排與受安置人探視會面,因案母公司臨時安排其上班,方取消該次探視,後本中心聯繫不上案母,故3、4、5月皆未安排探視,案母亦無來電詢問受安置人狀況,觀察案母對於時間安排與行程規劃仍需協助。
⑷案親屬部分評估:因案外祖母及案祖母相繼過世,案母邊照顧案長姐邊工作,分身乏術,且家中惟案祖父可幫忙照顧案長姐,故親屬照顧資源不足。
⑸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案母表達期待陸續接回案二姐、受安置人及案弟,然考量過往案母亦未善盡保護年幼受安置人之責,且目前案母身體狀況不佳,在親職照顧技巧及處理家務能力亦薄弱,且近期因有搬家議題,無法提供幼兒安全之照顧環境,後續擬追蹤案長姐受照顧情形且持續提供案母親職討論,以提升其親職能力,目前案父服刑中,另案外祖母及案祖母過世,尚無合適之親屬照顧資源,尚待後續持續安排探視評估案母親職能力。
㈢綜上,考量受安置人年幼,案母尚未能提供受安置人安全之照顧環境,案母親職功能尚待提升,且親屬照顧支持資源亦不足,為維護受安置人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非延長安置尚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