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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受安置人A、B(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B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A、B因法定代理人C(即生母)涉毒品案件遭通緝行方不明而由生父照顧,生父疑在家中房間吸毒致同住受安置人A、B身上均沾染毒品氣味,經家訪得知受安置人A、B家中環境髒亂、聞有異味,法定代理人C失蹤,生父否認吸毒然無意配合驗毒,且生父經濟狀況不佳,未能妥適提供穩定餐食及關注日常生活所需,使受安置人A、B在家恐無法獲得妥善之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實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甚鉅。考量受安置人A、B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法定代理人C行方不明未盡妥善照顧職責,生父親職與教養功能亦顯不彰,為維護受安置人A、B之最佳利益,聲請人於107年12月27日17時將受安置人A、B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鈞院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迄今。法定代理人C於000年0月出獄後行方不明,且被通緝中,至111年8月與法定代理人C取得聯繫,其仍被通緝中,口頭同意由親屬照顧受安置人A、B並表示尚無意願將監護權轉讓給親屬,後於同年月法定代理人C入監執行至000年0月出獄,迄今尚未與法定代理人C取得聯繫,生父108年初離家後即行蹤不明並據稱於同年10月亦入獄服刑,109間出獄後亦行方不明,其他親屬替代性照顧能力仍需觀察,評估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聲請人將持續評估法定代理人C與案親屬之親職能力並提供相關協助,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准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法律規定: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2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386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2.依主管機關之觀察評估,仍有續為安置受安置人A、B之必要:
     (1)受安置人A、B近況:
      ①受安置人A近況: 
      受安置人A現年15歲,目前就讀國中三年級,認知理解與語言表達正常,性格較敏感,在意公平正義議題,曾遭同儕挑釁、訕笑行為,使受安置人A因被其針對感到不愉快,而出現負向行為與情緒,同時也影響受安置人A在棒球隊及學校內的表現,外顯性格屬活潑開朗,期待被關愛重視,但不會主動爭取權益、被指責受委屈亦會保持沉默,經校內輔導資源介入,評估受安置人A身心穩定,輔導頻率亦調整成每月定期關心受安置人A身心及就學情形。受安置人A原參加學校棒球隊,平日住校,因受安置人A自覺跟不上球隊練習進程並對棒球熱愛消退,而萌生退隊改練田徑想法,但尚未有實際行動,現棒球比賽已告一段落,經觀察受安置人A與同儕互動密集,惟行為議題接踵出現,就學狀況尚穩定,現結交異性對象,後續將與受安置人A持續討論未來就學方向及人際議題。另照顧者為受安置人A大阿姨,受安置人A生活自理能力尚佳,家務及個人環境經提醒可自行完成,曾因手機使用時間、報備返家時間及定期通話分享生活等觀念,而與照顧者發生歧異不愉快,現因受安置人A與同儕相處機會多,而有擅拿手機、偷飲酒等不當行為,受安置人A的行為議題衝擊照顧者照顧責任而身心俱疲,現受安置人A大阿姨對於其管教要求善盡自身責任,餘不過度控管,以避免關係緊張。受安置人A可接受安置且願意與其大阿姨同住,又受安置人A現處青少年階段,開始期待有自主權與私人空間,理解照顧者的用心然也希望照顧者能對自己多點信任,曾表達大家都不理我及自己叛逆期可能很激烈的言詞。      
    ②受安置人B近況:
      受安置人B現年13歲,認知理解與語言表達正常,惟反應力稍慢,受安置人B稱其因注意力渙散而沒有聽見他人言語,另有時會在不合宜時機說出不恰當話語而不自知。受安置人B對各項事務感興趣,惟維持時間不久,遇困難易採逃避不面對。受安置人B個性活潑喜歡與人互動,其互動多以討好方式所求關愛,對家人凝聚力高,喜愛親屬並期盼家人能夠多陪伴自己,對於照顧者要求標準會盡力去達到,惟有時亦會呈懶散逃避態度,若遭責備易衍生擔憂被拋棄議題,曾對外聲稱沒有飯吃、壓力大想傷害自己等語,或是擔心他人生氣而沉默之舉,讓照顧者有時無法理解而關係緊張。受安置人B現就讀國中一年級,經觀察學校適應情形尚佳,學習成就中等,同儕相處尚可。受安置人B之大阿姨為主要照顧者,受安置人B生活自理能力尚佳且有且有意願分擔家務,惟經照顧者觀察受安置人B態度散漫較需適時提醒。受安置人B與照顧者關係時而緊密、時而緊張,曾發生照顧者認為受安置人B總是故意不回應,受安置人B則表示不知道該怎麼說而選擇沉默,兩人關係陷入冷戰僵局狀態,各自冷靜避免衝突再起方式,直至案表弟出生,受安置人B會協助照顧者分擔照顧負荷,關係趨於改善,現相處融洽。受安置人B現無意願返家與案父母生活,喜歡與案大阿姨、案大姨丈同住,受安置人B不排斥與案父母會面,然有時偶會想起一些被案父母責罵或未被好好對待的情景並表達不滿之意,受安置人B曾隨受安置人A與案父母私下電話聊天,然稱已忘記對話內容也沒有想要再主動聯繫案父母。
     (2)案家人部分評估: 
    案母目前40歲,具阿美族原住民身分,過往雖會提供受安置人A、B日常所需但未將生活重心放在兩人身上,案母返家時間不定讓兩人三餐飲食及就學狀況無法穩定,受安置人A、B受安置後,案母僅於電話中稱不接受安置作為但無意出面討論,其口頭向案家人表示要將案姊、受安置人A、B之監護權讓給案大阿姨。案母於111年8月再度入獄至000年0月出獄,現無住所由案外祖母暫為收留。案父現年41歲,具阿美族原住民身分,自述打零工為業,然案父幾乎未曾工作,多在家中打電動,經濟仰賴案母協助,疑有長期吸毒問題,案父僅會提供受安置人A、B飲食然無法定時定量,無實質教養功能,案父於安置人A、B安置當天離家便行蹤不明,案母也稱不清楚案父去向,後據案家屬指稱108年案母舉報,案父因毒品案件入獄服刑,案父於109年間出獄後,曾回花蓮居住並曾與案母同住,現行蹤不明,案父曾從案姊處探聽受安置人A、B近況並曾私下與兩人通過電話。案姐現年18歲,過往多涉入案家紛爭有親職化情形,高職幼保科畢業與案外祖母居住,109年間案姐監護權由法院裁定轉給案外祖母單獨行使,案姐處於青少年階段與案外祖母相處常有衝突需磨合,案姐私下與案父母保持聯繫,會幫忙探問受安置人A、B概況,並曾向案外祖母與案大阿姨索取金錢資助案父母。
     (3)受安置人A、B與案大阿姨互動情況:
      案大阿姨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A、B,受安置人A、B亦喜歡與案大阿姨互動並相處融洽,但持續相處過程案大阿姨認為要負起教養責任致壓力產生,受安置人A、B亦有感受及想法,然無法完整表達出來讓案大阿姨知悉狀況,為促使兩方有更適切之溝通故於110年至111年間連結心理諮商,頻率不固定,受安置人A行為及球隊問題衍生親子衝突,受安置人B常規要求感有壓力及期待被關注、自身不安全感等議題,透過諮商協助雙方溝通、理解並進而調整,已完成24次諮商,從中可知受安置人A、B生活態度隨興較不在乎規律性,與案大阿姨個性嚴謹欲安排好生活事項之態度有所差異,如何讓受安置人A、B能自律完成日常事務,能對案大阿姨表達內在想法、感受而不需過多揣度,讓案大阿姨在教養上更具彈性、給予受安置人A、B更多空間,係受安置人A、B與案大阿姨相處上需持續面對的議題,案表弟出生使案大阿姨生活焦點轉移,反給受安置人A、B較多彈性,彼此關係趨於和緩與正向,現受安置人A將面臨未來高中職學校選擇,受安置人B有國中就學適應議題,其親子互動穩定,案大阿姨能予以受安置人A、B適切建議。
     (4)案親屬部分評估:
      案外祖母現年58歲,因案外祖父因病過世現獨自租屋,目前從事市場擺攤販賣雜貨工作,過往會資助案家經濟,於休假時約1至2週一次前往案家探視受安置人A、B,協助整理家裡環境,帶受安置人A、B理髮、購物、用餐;過往案外祖母不願讓案母任意託付子女故未讓案母知悉住所,案外祖母因工作時間長且工作地點不定難擔起照顧受安置人A、B之責任,109年起因工作搭檔不斷更換及疫情因素多閒賦在家,曾生活困頓需案大阿姨資助,現案外祖母不定期探視受安置人A、B,並希冀受安置人A、B由案大阿姨照顧。案大阿姨目前39歲,已婚,111年初懷孕不久流產,同年9月再度懷孕,112年4月育有案表弟,案大阿姨與案大姨丈原與親人同住透天厝,案大姨丈任磁磚公司送貨員,案大阿姨係有執照保母,視案大阿姨托育人數,前兩人收入每月介於8萬至10萬間,近年因疫情及減少照顧數量而導致收入劇減,案大阿姨108年時為整合工作與生活空間,另租電梯式大樓之3房房屋居住,案大阿姨現除了照顧案表弟外,另受托育兒童一名;案大阿姨與案大姨丈有意照顧受安置人A、B,對於受安置人A、B的教養、住所及就學均有規劃,但擔憂無法提供妥適教養恐讓受安置人A、B偏離正軌,尚無法全然接手照顧受安置人A、B,另鑑於案大阿姨與案母過往負向互動經驗,如案母曾動手打案大阿姨致身上多處受傷、案母至案大阿姨租屋處要脅借錢、兩人交談幾句案母突然發怒等,案大阿姨不希望住所曝光也不願意讓案母知悉其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A、B。
   (5)未來處遇計畫及建議:
      ①本案安置後續輔導計畫如下:一、提供受安置人A、B們必要之生活照顧:為維護受安置人A、B們安全與身心發展,持續提供穩定及安全環境,並給予適當的生活照顧。二、持續評估親屬替代性照顧資源:考量案大阿姨有意願照顧受安置人A、B,將持續討論監護權改定予合適親屬方向進行處遇,經訪視評估案大阿姨認知能力與理解能力無異且經濟狀況尚屬穩定,住家環境適宜及具有基本教養知能,且能安排照顧計畫,評估其具有照顧能力,將持續讓受安置人A、B與案大阿姨共同生活。經追蹤觀察受安置人A現出現行為議題,讓案大阿姨身心俱疲,本中心將提供相關資源予案大阿姨,擬持續追蹤觀察受安置人A、B及案大阿姨家庭關係動力、互動調整情形。
     ②延長安置理由及建議:考量原案家環境不宜受安置人A、B生活,案父母反覆入獄,出獄後生活狀態不明,受安置人A、B未成年尚未建立自我保護及照顧能力,持續評估親屬替代性照顧資源。以上有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聲請第2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稽。
 (三)綜上,本院因此認為,考量受安置人A、B目前人身安全及身心發展狀況,且其等正值青春期,與同學、親屬、照顧者間之互動趨於緊張、衝突,須持續穩定其照顧環境,且案父母尚無法提供受安置人A、B適當照顧,案母即法定代理人C之親職教養能力、或以親屬替代性照顧受安置人A、B之方法,均需再觀察,為維護受安置人A、B身心安全,基於其最佳利益,認現階段仍應予延長安置以保護受安置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故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乃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