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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3月2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案母B於民國111年2月1日因不滿案父C感情一事揚言殺子,並於案父家中服用安眠藥企圖自殺。本件追蹤輔導期間,案父母經常發生肢體衝突,且無法說明受安置人受傷(右腳踝處瘀青、雙肘及雙膝各一處點狀傷痕、頭皮處疑似瘀青痕跡)原因及時間,相處親屬亦未能遵守安全協議妥適照顧受安置人遠離案父母情感紛爭,為維護兒童安全及權益,聲請人已於111年3月18日19時30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及延長安置至今。考量現受安置人受照顧狀況穩定,案父甫於111年8月出獄至今與案母兩人並無穩定工作,數度因感情、經濟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且多次因爭執及衝突未出席親職教育課程,低度配合相關處遇計畫,兩人於112年6月2日離婚後,由案母單獨行使受安置人親權,案父母持續發生肢體衝突,案母自覺無法照顧受安置人,相關親屬亦未能針對受安置人提出妥善的照顧計畫,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為維護受安置人之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2項
  、第57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安置人係未滿12歲兒童,受安置人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案父母陷於感情問題難信任彼此並常有衝突發生,無法將受安置人放在優先順位,案祖母表示無力協助照顧受安置人,亦無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故聲請人於111年3月18日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本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等情,並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60號民事裁定影本、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第11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為證。
(二)受安置人現為2歲11個月,其體重較同齡孩童輕,對於食物渴求度低,113年5月28日已由土城醫院兒科巡迴醫師評估受安置人之體重與身形,建議定期追蹤體重是否影響發展;113年6月26日亦由幼兒專責醫師評估,其評估同土城醫院巡迴醫師;經主要照顧者觀察至今,受安置人現階段發展並無明顯狀況,惟體重仍難以上升,故後續將安排受安置人進行進一步之醫療評估;受安置人各方面發展符合常模,語言發展方面很會仿說,在生活自理方面,受安置人吃完飯能遵從指示將碗拿至廚房水槽,亦會將每日脫換的衣物主動丟進洗衣籃中,評估發展良好;現主要依附對象為寄養媽媽,平常多要寄養媽媽餵食,也依偎在寄養媽媽旁邊,安置適應狀況良好。
(三)案父現年28歲,曾於111年5月26日因為詐欺、偽照文書案入監服刑,於111年8月13日出獄,多從事工地臨時工,工作狀況不穩定;案母現年21歲,於113年8月起與案父共同搬至臺北市文山區租屋區住,經與網絡單位核對案母現況,案母現與案大姨同住於新北市烏來區,並於當地之溫泉旅館擔任櫃檯人員。案父母於111年1月結婚,兩人常因感情問題起衝突,彼此亦曾因感情不睦在外結交其他伴侶,多次發生親密關係暴力,兩人先後於112年6月21日、7月24日、8月19日、10月25日、11月24日、113年5月1日、5月30日、6月18日、10月8日發生親密關係暴力之肢體衝突,現親密關係矛盾且衝突;案母與案父共育有受安置人及案妹,兩人皆由本局予以保護安置至今。案母對於受安置人的照顧想法隨著與案父的關係而起伏不定,難聚焦討論受安置人照顧事宜,對於社工提出受安置人及案妹出養之可能,案母尊重社工安排無意將受安置人、案妹留在身邊照顧;案父曾向諮商師表示其知悉無力照顧受安置人,但無法對社工說出口,評估案父母對受安置人未有明確照顧計畫。聲請人已委任律師向本院提起停止案父母親權之聲請,並追蹤訴訟進度再行評估出養轉介可能。本件介入迄今案父母互動關係不佳,親職態度被動,相關親屬亦未有顯著照顧功能,評估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是為維護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認非延長安置不足以進行有效保護,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首開規定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受安置人3個月,以利後續處遇工作之進行。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