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奎霖律師
朱慧倫律師
林文鵬律師
被 告 毛榮華
尤信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