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德爾格安全防護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嘉博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係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前項廢棄部分並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附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