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伊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明光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3萬2,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2,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