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豐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松
被 告 黎志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