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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豐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文松  
被      告    黎志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