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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
原      告  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Nicola  MELILLO)

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律師
            劉秉宜律師
            朱玉文律師
被      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被      告  吳雅瑾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被      告  張沂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