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訴訟代理人 劉輝雄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訴訟代理人 石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抵押權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抵押權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