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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君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真希  
訴訟代理人  劉輝雄  
被      告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原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   


訴訟代理人  石文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設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抵押權登記」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抵押權登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