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青凰
被 告 鄭慧君
蕭惟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鈴毓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