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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告  誠林國際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禎庭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青凰 
被      告  鄭慧君 

            蕭惟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鈴毓律師
            張信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兩造表示調解有望請求安排調解等語,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