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豐霖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旺岐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立勤律師
            褚文麒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林龍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黃萱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