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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莊子華  
訴訟代理人  黄翊勛律師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全國漁會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法定代理人  許德祥  
被      告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陳憲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5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