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立信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楨彬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歐雪卿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113年4月17日民事起訴狀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見本院卷第27頁),自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