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吉
林繁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恆
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302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3萬2,861元(計算式:618萬9,540元+16萬1,469元+18萬4,852元=653萬5,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7,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