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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康禾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麟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劉宗維與被告林玄奇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代原告劉宗維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就其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份4/90,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即民國113年5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本院第179頁頁)。聲請人因而繼受成為系爭土地所有人,並於113年5月29日聲請承當訴訟,原告亦於同年月11日表示同意(本院卷第175頁、第183頁),惟被告未表示同意,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被告之同意而據以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承當訴訟,揆諸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