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劉佳綺
被 告 永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勇
被 告 王世國
輔 助 人 王思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