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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6月16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