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