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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上字第29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於115年1月8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被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附前開最高法院裁定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