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1,917元(計算式:13,404,776-11,622,859=1,781,9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