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進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萬5,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