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吳仲亮
陳治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是其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告於113年8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2日)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萬7,556元(計算式詳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2,8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萬4,008元後,尚應補繳8,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件:利息計算表。